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2月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2月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淳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世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龚学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龚学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19-00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民间借贷纠纷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 4,500,213.77 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利息 3,264,586.23 元;
以上两项共计 7,764,8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10 月20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本金偿还及利息置换股份 重组协议书》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书》 ) ,三方就借款本金偿还及利息置换股份 进行了系列约定.根据《借款协议书》第一条,原告总计向被告一投资
900 万, 扣除签订协议前原告收回的股票转让款及被告二支付的补偿款 4,499,786.23 元,三方共同确认原告已投入被告一未收回的本金为人民币 4,500,213.77 元, 此笔款项为借款, 并已实际用于被告一生产经营,该借款本金由被告一承担偿还 责任,并应于
2018 年12 月31 日前偿还. 《借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一未偿还 上述借款本金. 在签订《借款协议书》前,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2月9日签订了《上海 淳璞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与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现有 公司借款调整的合作协议》 . 根据该协议,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本息合计应为 776.48 万元.根据《借款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参照《债务调 整协议》 ,三方确认
2018 年1月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借款利息计算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截止,利息应为 3,264,586.23 元.被告二同意将持有的被告一的
326000 股股票, 按1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以此种方式抵消 3,264,586.
23 元利息. 《借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二未履行自身义务,故应当与被告一共同 公告编号:2019-004 偿还 3,264,586.23 元利息. 根据《借款协议书》第四条管辖约定规定,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一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