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3 |
4 二(72)个月的发现期: (i) 本公司于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60)日内收到投保人的书面 请求;
且(ii) 投保人接受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发现期的承保条件. 有关发现期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五款. 4. 最近收购或出售的子公司董事 最近收购、设 立或出售的子 公司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保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请求而 产生的损害赔偿及/或抗辩费用: (i) 成为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所收购或设立的、符合子公司定义 的公司的董事,但该公司须持续符合子公司定义,且本保障仅限 于承保在该公司被购入或设立后发生的不当管理行为或不当雇佣 行为;
或(ii) 因公司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而停止担任董事,但仅限于承保在该 公司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前发生的不当管理行为或不当雇佣行 为. 5. 劳工安全与健康赔偿请求 劳工安全与 健康相关之 抗辩费用 本公司承保因劳工安全与健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抗辩费用. 保险单第七项所载自负额不适用于本项保障. 6. 污染诉讼保障 与污染相关 的抗辩费用 股东污染诉 讼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五
(三)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污染诉讼所致的抗辩费 用.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五
(三)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股东污染诉讼而产生的 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 7. 有价证券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 CORPORATEGUARD PREMIER ?
5 初次发行、 上市或交易 所致的损害 赔偿及抗辩 费用 若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在任何国家(但不包含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 或领土) 初次私募或公开发行有价证券,本公司承保因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及/或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及/或 抗辩费用: (i) 与该有价证券的初次公开或私募发行相关;
且(ii) 该赔偿请求是于该有价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后三十(30)日 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首次提出.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一款. 8. 有价证券再次发行 再次发行有 价证券产生 的损害赔偿 及抗辩费用 若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再次发行有价证券,本公司承保因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的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及/或被保险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 害赔偿及抗辩费用: (i) 于已发行过有价证券的国家(但不包含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 地或领土)再次发行有价证券;
且(ii) 该再次发行之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本未超过被保险公司在发行当 日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五十(50%),且其价值未超过贰亿伍仟万 美元(US$250,000,000).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二款.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及条件 1. 被保险人对于何种赔偿请求可向本公司索赔? 赔偿请求的提 出与通知 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提供的保障与扩展保障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或所约定的发 现期内,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赔偿请求: (i) 该赔偿请求并非基于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发生且已引起一起或一 起以上赔偿请求的情事;
且(ii) 被保险人初次知悉该赔偿请求后,于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本公司,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 (1) 保险期间届满后的六十(60)日内;
或(2) 若适用发现期的,则为发现期届满时.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 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