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3 |
6 i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方法原理.1
4 干扰和消除.1
5 试剂和材料.2
6 仪器和设备.2
7 样品.3
8 分析步骤.5
9 结果计算与表示.7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8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8
12 废物处理.9
13 注意事项.9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潍坊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和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警告: 实验中使用的盐酸和氨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 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 内进行;
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和接触皮肤、衣物.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 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三甲胺 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脂肪胺类物质的测定.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时,当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标准状态) ,吸收液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4 mg/m3 ,测定下限为 0.016 mg/m3 ;
当废气采样体积为
20 L(标准状 态) ,吸收液体积为
5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4 mg/m3 ,测定下限为 0.16 mg/m3 . 采用氮磷检测器时,当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标准状态) ,吸收液体积为
10 ml 时,方 法检出限为 0.0007 mg/m3 ,测定下限为 0.0028 mg/m3 ;
当废气采样体积为
20 L(标准状态) , 吸收液体积为
5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6 mg/m3 ,测定下限为 0.024 mg/m3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5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方法原理 三甲胺经稀酸吸收后,将吸收液转移至顶空瓶内,处理后密封.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 顶空瓶内样品中三甲胺向液上空间挥发,产生蒸汽压,在气液两相达到热力学动态平衡后, 气相中的三甲胺经气相色谱分离,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氮磷检测器进行检测.根据色谱 峰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