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3

九、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 三条的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买受人也 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买卖合同因 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 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 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三)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 -

8 - 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四)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 七条规定的 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 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依照善意取得 的规定审查. 二

十、合同项下房屋设定的抵押权未消灭,买受人请求出 卖人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 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二十

一、房屋被依法查封,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办理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二十

二、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 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 行的情形,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 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二十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 -

9 - 题的批复》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认定,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 房屋的购房人. 二十

四、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 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 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 同的,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 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 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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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 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 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 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申请查封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 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等因素进行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查明还存在其 他买卖合同关系的, 应当通知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案件争议焦点不涉及原告 与第三人权利先后顺序的,可以不通知该第三人.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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