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3

五、房屋连环买卖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最终买 受人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参与房屋买卖的其他当事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以及第三人不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 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人提出的抗辩 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 定驳回最终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二十

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 -

11 - 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出卖 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驳 回其诉讼请求. 二十

七、限购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审判执行、 办理公证 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 (粤高法〔2013〕403 号) ,要 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 房资格证明》 . 二十

八、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 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 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 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二十

九、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 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 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 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 持. -

12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 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保贷款合同 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 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 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买卖合同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当支付房 款的,不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 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受房地产调控 政策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三

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 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 〔2010〕

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 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

13 - 三十

一、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 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 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 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 外.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承担保 修义务. 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届满,出卖人已经依约通知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接收的,视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商品房已 经交付.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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