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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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用地保障 加强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保障.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
10 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 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并按程序列 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 业产权,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 产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 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 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
5 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 土地;
5 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发 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8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 三旧 改造.外商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 三旧 改造政策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
2009 年12 月31 日之前的,允许其纳入改造范围.政 府实施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工 业用地.原址符合 三旧 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 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 招拍挂 方式出让的,可按 规定以出让收益对其进行补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文化厅负责 ―
12 ―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9 加强总部用地保障.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 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重点外 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累 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4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0 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 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对外商与政府 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 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教 育厅、民政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文化厅、卫 生计生委、体育局负责
11 鼓励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 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 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 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 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发 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 设厅负责
12 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外商投资项目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 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 租赁工业用地期满需续期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