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4 |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应根矣泄胤伞⑿姓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C
3 C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头⒄沟男枰,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 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应根矣泄胤伞⑿姓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3. 将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 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额.」 4. 将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及国家有关主 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C
4 C 修改为: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及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公司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於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
属於第
(二) 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
用於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於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5. 将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 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给予公告.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注销或者转让 该部分股份,并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的变更登记并给 予公告.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6. 将公司章程 「第五十二条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后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 十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为: 「第五十二条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后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规定处理.」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