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4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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