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4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
三、公司股权结构 之
(二)公司主要股 东基本情况 .
2016 年10 月19 日至
2017 年7月31 日,青谷投资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7 年8月1日,公司股东贾永红、杨红梅、陈有德和王宏 签署一致行动人决议,合计持有公司 46%的股权,超过其他所有单一股东所持有 的股权,青谷投资不再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故从
2017 年8月1日至今公司 无控股股东. (2) 公开转让说明之
第三节 公司治理 之
五、 同业竞争情况 之
(一) 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情况 修改如下内容: 公司现无控股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属对外投资或控股公司 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3)公开转让说明之
第四节 公司财务 之
四、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 联交易情况 之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修改如下内容: 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贾永红、 杨红梅、 王宏和陈有德.
(二) 申报资料显示, 郑东顺曾代王文清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请主办券商、 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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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程序、核查手段、核查结论: (1)代持的原因以及代持解除的具 体情况;
(2)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事项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 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和 风险;
(3)公司是否符合 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工商内档 (2)核查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3)查阅代持双方出具的《确认函》
2、核查内容 (1)代持的原因以及代持解除的具体情况 ①股东代持股权的原因 根据被代持人王文清出具的《确认函》,冬驭有限设立前,其已创办及投资 了多家企业,由于个人精力有限等原因,经与郑东顺协商,决定委托郑东顺出资 设立并代为持有冬驭有限的股权. ②代持的形成及解除过程 经核查并经确认,目前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形. 公司股权历史沿革过程中,2014 年1月至
2016 年1月期间,曾存在股东委托持 股情形,该委托持股情形已于
2016 年1月由各方签署协议予以解除并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A.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 经核查,2014 年1月7日,王文清、郑东顺签署了《委托持股协议》.协议 约定,王文清委托郑东顺出资设立并代为持有冬驭有限出资额
510 万元(占当时 公司注册资本的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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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2015 年5月,冬驭有限进行增资,王文清与郑东顺于
2015 年4月20 日签 订《委托持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王文清委托郑东顺代为持有冬驭有限的出 资额变更为 1,120 万元(占公司当时注册资本的 56%). B.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 经核查,2016 年1月20 日,王文清和郑东顺签署了解除委托持股的《协议 书》,王文清和郑东顺同意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委托持股补充协议》约定 的委托持股事项,王文清不再委托郑东顺持有冬驭有限的股权.2016 年1月28 日,郑东顺将其代持的冬驭有限 56%的股权(即1,120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予王 文清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事项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 经核查, 郑东顺与王文清就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事实均出具书面文件予 以确认,确认曾存在的代持完全解除,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或 潜在纠纷,具体如下: ①《委托持股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中甲方为王文清,乙方为郑东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