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4 |
一、委托内容 甲方作为公司股权实际持有人,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
510 万 元出资额(即现公司 51%的股权)的名义股东,代为设立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代表份额的出资人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 乙方名义将甲方资金出资于公司,协助办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事项,参与会议并 表决等必要行动,签署相关出资协议等相关文件.
二、委托代持期限
(一)委托代持期限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止于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相关的 股权转让并签订转让协议.
(二)委托代持期间内,甲乙双方可根据公司运作实际情况,通过另行达成 书面协议变更或终止代持关系.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不因为自本协议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公司的实际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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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在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代为领取.代领后依照甲 方要求将收益划入指定账户.
(三) 因投资公司产生的投资风险, 由甲方按其认缴公司的出资额独自承担.
(四)乙方应配合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②《委托持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中甲方为王文清,乙方为郑东顺)
一、委托内容 甲方作为公司股权实际持有人,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 1,120 万元出资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0 万元后 56%的股权)的名义股东,并 行使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代表份额的出资人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名义将甲方资金出资于公司, 协助办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事 项,参与会议并表决等必要行动,签署相关增资协议等相关文件.
二、委托代持期限
(一)委托代持期限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止于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相关的 股权转让并签订转让协议.
(二)委托代持期间内,甲乙双方可根据公司运作实际情况,通过另行达成 书面协议变更或终止代持关系.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不因为自本协议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公司的实际投资收 益.
(二)甲方在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代为领取.代领后依照甲 方要求将收益划入指定账户.
(三) 因投资公司产生的投资风险, 由甲方按其认缴公司的出资额独自承担.
(四)乙方应配合办理公司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签署相关的增资协议等法 律文件. ③解除委托持股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其中甲方为王文清,乙方为 郑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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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和《委托持股补充协议》约定 的委托持股事项,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二、甲、乙双方应配合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以使工商登记的 股东及持股情况与实际相符.为满足办理工商变更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签署相 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将名义持有的公司 56%的股权 (即1,120 万元的出资额) 以1,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甲方.甲、乙双方明确,前述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所约 定的股权转让款仅为满足办理工商变更需要, 甲方实际无须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 款.甲方同意,解除委托持股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④王文清出具《确认函》,主要内容如下: 1.冬驭碳素设立前,本人已创办及投资了多家企业,由于个人精力有限 等原因,经本人与郑东顺协商,决定委托郑东顺出资设立并代为持有冬驭碳素的 股权.2014 年1月,本人与郑东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郑东顺代本人设 立并持有冬驭碳素 51%的股权(即510 万元的出资额). 2.2015 年5月,本人与郑东顺签订《委托持股补充协议》,约定郑东顺代 本人持有冬驭碳素的股权份额增加至 56%(即1,120 万元的出资额). 3.2016 年1月,本人以 1,120 万元的价格受让郑东顺持有的冬驭碳素 56% 的股权(即1,120 万元的出资额),系根据与郑东顺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 《委托持股补充协议》和《协议书》的约定,与郑东顺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没有 实际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4.郑东顺代本人持有冬驭碳素股权期间,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均为本人的 自有资金. 5. 上述股权代持的形成、 变更及解除均出自本人与郑东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情形. 6.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家党政机关干部等禁止或限制担 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况. 本人与郑东顺之间关于冬驭碳素的股权清晰, 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或潜在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