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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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⑤郑东顺出具《确认函》,具体内容如下: 1.冬驭碳素设立前,王文清已创办及投资了多家企业,由于其个人精力 有限等原因,经王文清与本人协商,决定王文清委托本人出资设立并代为持有冬 驭碳素的股权.2014 年1月,王文清与本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本人代 王文清设立并持有冬驭碳素 51%的股权(即510 万元的出资额). 2.2015 年5月,本人与王文清签订《委托持股补充协议》,约定本人代王 文清持有冬驭碳素的股权份额增加至 56%(即1,120 万元的出资额). 3.2016 年1月,王文清以 1,120 万元的价格受让本人持有的冬驭碳素 56% 的股权(即1,120 万元的出资额),系根据与王文清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 《委托持股补充协议》和《协议书》的约定,与王文清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没有 实际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 4.本人代王文清持有冬驭碳素股权期间,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均为王文清 的自有资金. 5. 上述股权代持的形成、 变更及解除均出自本人与王文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情形. 6.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家党政机关干部等禁止或限制担 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况. 本人与王文清之间关于冬驭碳素的股权清晰, 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或潜在 纠纷. 综上, 王文清和郑东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出具的 《委托持股协议》 、 《委托持股补充协议》、《协议书》及《确认函》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真实有效.王文清与郑 东顺均已出具书面文件, 确认双方之间关于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3)公司符合 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