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4 |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 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 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 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 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
1 0 6条而定. 关键词: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 声明登记制 善意第三人 主流学说倾向于根据物权法第
2 4条对机动车、船舶、民用航空器之类特殊动产物权变 动的规定构建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却未充分关注动产之上设立动产抵押的特殊性.一方 面,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不同于所有权移转.由于第
2 4条是不完全法条, 〔
1 〕必须结合其他规 范才能确定所有权何时移转;
而第
1 8 8条明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动产抵押的设 立时间并无争议.另一方面,主流解释论的学说侧重于界定对抗第三人的范围,较少考虑 到所有权移转与抵押权设立所面对的利益差别.同时,动产的抵押登记大多照搬不动产物 权的公示公信原理,却不及反省登记背后的运作机理究竟如何. 学界几乎一致认为,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取自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编, 〔
2 〕 在解释上 以美国法为圭臬也就顺理成章.然而,动产抵押在物权法中仅有设立要件与顺位分配的基 本规则,既无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则,亦无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规则,能否实现担保物 权抵御风险的功能,不免使人生疑.动产抵押虽以合同成立,但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人 才能取得完全效力的物权,这就引发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否仍属物权的讨论.由此可知, 采用登记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不仅造成对既有权利体系和登记程序的冲击,而且也给空白 ・
6 7 ・ 〔
1 〕 〔
2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崔建远:《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 环球法律评论》2
0 1 4年第 2期,第36页. 参见高圣平:《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8年版,第 6页;
王洪亮: 《 动产抵押 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 ,《 法学》2
0 0 9年第
1 1期,第90页;
龙俊:《 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 ,《 法学 家》2
0 1 6年第 3期,第43页. 领域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诸多疑问. 本文期望基于动产担保制度的共性,将动产抵押融入我国担保法体系,并尝试在既有 权利体系下适用对抗规则.为此,本文将首先聚焦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讨论,在澄 清 对抗第三人效力 与 优先受偿性 的误解之后,探究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具体功能, 尤其是其提高担保交易便捷性的功能.其次,探讨美国法下声明登记制的运作原理,并与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进行比较,由此整理归纳登记对抗要件下动产抵押登记的应然功能. 最后,在登记对抗范围中区分第三人的不同利益状态,适用不同类型的对抗规则,以确定 抵押权顺位或者抵押物归属.由于利益状态不同,第三人的 善意 要求与法律效果也会 分别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