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4

上海市组织专家 认定的老年医学科、肿瘤内科、肿瘤外科、肿瘤放疗科、妇产科、精神 科、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神经内科、康复医学科、急诊 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核医学科、检验医学科、病理科、小儿外科 等19个临床专科;

上海市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情况分设的9个口腔学科和13 个儿科专科;

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针推、中医骨伤等6 个中医学科.以后其他学科如条件成熟,可由医师协会相关学科分会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五条 本项目的招生对象为已进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且已 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的人员. 第六条 本项目包括两类培养方式和培养对象,一类是通过各高 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专科医师) ,另一类是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方式通过各高 校资格审查的同等学力人员(专科医师) ,该两类项目培养对象具有 博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和专科医师的双重身份,同时接受高 校和培训医院的管理. 第七条 各高校和培训医院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和专科医 师招录.同等学力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项目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和申请学 位的年限由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培养期间,因个人原因终 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研究生学籍自动取消. 第九条 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

(二)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合格证书》 ;

(三)同等学力人员同时须获得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四)通过相关高校组织的论文答辩;

(五)符合相关高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相关高校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由相 关高校颁发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证书;

对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进 入本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纳入本项目的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或同等学 力人员(专科医师)的学费标准及研究生资助标准由各高校参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国家对临床医学博士专业 学位的要求,制定本项目关于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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