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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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前身佛山市南海区万兴 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10 月8日,注册号为 23185486.2011 年7月2日万兴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9月5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佛山市工商局 )核准公司由 佛山市南海区万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万兴隆再生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万兴隆股份现持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6月27 日核发的 注册号为
4406820002174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何杰钊;
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国家生态工 业示范园区核心区捷贝路
3 号;
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废旧金属,废塑料, 废铜,废铝,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塑料(持国家环保总局批文经营) ;
经营本企 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废旧金属 回收;
生产、销售:变压器铁芯、电子电器铁芯.
(二)公司合法存续 1.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万兴隆有限自设立以 来,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万兴隆有限已通过了自设立以来的历次 工商年检. 3.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作 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
公司不存 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 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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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1. 如本法律意见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所述,公司系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 2. 股份公司成立于
2011 年9月5日,其前身万兴隆有限是于
1999 年10 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7月2日,万兴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兴隆有限
2 名自然 人股东何杰钊、潘绮微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国富浩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浩审字(2011)第1080 号 《审计报告》审计的
2011 年3月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19,836,550.22 元人民币折股19,000,000.00 股.净资产折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9,000,000.00 元.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