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4 |
(一) 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前身万兴隆有限主营业务是从事再生资源回 收,进行废旧铜、铝、矽钢片、钢铁、塑料等废旧资源的循环利用.公司通过进 口含废旧金属的工业材料后分类、分拣、打包后销售,主要产品为再生铜、再生 铝、硅钢片、铁芯等产品.公司及其前身万兴隆有限最近两年内均主要从事以上 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明 确.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2.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 瑞华审字 【2014】
49010011 号 《审计报告》 ,万兴隆有限
2012 年度营业收入为 711,597,964.04 元,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为 710,745,044.45 元,占营业收入的 99.88%;
2013 年度营业收入 为558,674,242.99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552,942,780.82 元,占营业收入 的98.97%,主营业务明确.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终止经营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 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6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公 司正常经营,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且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股东申请 解散、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撤销或公司宣告破产等导致公司无法持续 经营的情形,公司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