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4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1 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本 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第3页共8页富德生命财富宝一号年金保险条款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6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保单贷款

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1)未取得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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