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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4页共8页富德生命财富宝一号年金保险条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为限, 同 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 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5页共8页富德生命财富宝一号年金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