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4 |
1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对甲方的授权文件 131? 附件 2:履约保函范本 132? 附件
3 政府已完成的前期工作情况表 138? 附件
4 运营阶段绩效评价办法 139? ? ? ?
6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7 年月日在广东省广州市黄 埔区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联络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联络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地址: 鉴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模式(PPP 模式),并以 DBFOT 特许经营方式实施黄埔区有轨电车
1 号线(长岭居 ―萝岗)工程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且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广州 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本合同 甲方 )为本项目实施 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签署 PPP 项目合同以及监管等工作;
由甲方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为本项目社会资本 方并签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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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广州开发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政府出资方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了《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参股投资本项目;
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方共同出资组建了项目公司 (本合同 乙方 ),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 为维护各方协议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本项目核准文件及《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甲、 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
8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 义: ?
9 1.1.1 本合同 系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黄埔区有轨电车
1 号线(长岭居―萝岗)PPP 项目合同》 ,包括本合同附件,以及日后 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和附件 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1.1.2 合作协议 系指中标社会资本方与甲方签订的《政府与社会 资本方合作协议》 . 1.1.3 本项目 系指黄埔区有轨电车
1 号线(长岭居―萝岗)PPP 项目. 1.1.4 政府 系指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包 括其有关职能部门) . 1.1.5 实施机构 系指经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本合同甲方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1.1.6 项目公司 系指乙方与广州开发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本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 资格的公司,即本合同乙方. 1.1.7 社会资本方 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依法与甲方签订 合作协议的单位. 1.1.8 政府资本方 系指由政府指定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的单位, 即广州开发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9 经营权 系指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 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
10 1.1.10 项目附属设施 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 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 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11 相关资产 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建设、运营的 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 1.1.12 生效日 系指本合同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开发 区管委会批准、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社 会资本方提交了建设期履约保函之日, 若双方署期不一致应以最后人 签字之日,若双方署期不一致应以最后日为生效. 1.1.13 建设期 系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