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5 |
99 年3月31 日 安麟商字第
990087 号函备查 105.
3.10 依104.7.23 金管保寿字第
10402546500 号函修正 1.免费申诉
电话:0800-339-899. 2.本保险商品为非保证续保之健康保险. 【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 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天以后,初次发 生并经医院医师诊断确定为下列约定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成 本项第六款所称之瘫痪或须接受本项第七款所称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及续保者,不受前述九十天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系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除了发 病90 天(含)后,经心脏影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 外,且同时具备下列至少二个条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状.
(二)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 CK-MB 有异常增高,或肌钙蛋白 T>
1.0ng/ml,或肌钙蛋白 I>
0.5ng/ml.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系指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或心脏衰 竭,并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者.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后残障(重度) :系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 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系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神经 科、神经外科或复健科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一)植物人状态.
(二)一上肢三大关节或一下肢三大关节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 关节机能完全不能随意识活动. 2.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运动,但无法抗地心引 力) .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三)两肢(含)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 活者,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四)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者. 言语机能的丧失系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所谓咀嚼机能 的丧失系指由於牙齿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 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之状态.
四、末期肾病变:指肾脏因慢性及不可复原的衰竭,已经开始接受长期且规则之透析治 疗者.
五、癌症(重度):系指组织细胞有恶性细胞不断生长、扩张及对组织侵害的特性之恶 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最近采用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 因分类标准」版本归属於恶性肿瘤,且非属下列项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 氏的分期系统) .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头状癌.
(五)甲状腺微乳头状癌(微乳头状癌是指在甲状腺内
1 公分(含)以下之乳头状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