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9-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445-2008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Technique code for village rehabilitation 2008―03―31 发布 2008―08―01 实施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Technique code for village rehabilitation GB 50445-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8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北京

1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 (建标[2007]

125 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和教学单 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内容:

1、总则;

2、术语;

3、安全与防灾;

4、给水设施;

5、垃圾收 集与处理;

6、粪便处理;

7、排水设施;

8、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9、公共环境;

10、坑塘河道;

11、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12、生活用能.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实践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设计研 究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明 赵辉 邵爱云 单彦名 杜白操 马东辉 赵志军 徐海云 潘力军 邵辉煌 冯 陈敏 杜遂 傅晶 魏保军 郭小东 苏经宇 崔招女 刘学功 李艺 黄文雄 王友斌 王俊起 白芳 徐贺文 陈雄志 仝德良 潘一玲 董艳芳 冯新刚

2 目录1总则.1

2 术语.2

3 安全与防灾.4

4 给水设施.13

5 垃圾收集与处理.18

6 粪便处理.20

7 排水设施.24

8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27

9 公共环境.31

10 坑塘河道

33 1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38

12 生活用能

40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1 总则1.0.1 为提高村庄整治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 村人居环境质量,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现有村庄的整治. 1.0.3 村庄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房屋、设施及自然和人工环境,通过政府帮扶与农民自 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分期分批整治改造农民最急需、最基本的设施和相关项目,以低 成本投入、 低资源消耗的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防止大拆大建、 破坏历史风貌和资源. 1.0.4 村庄整治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期分批进行;

并应充分传承当地 历史文化传统,防止违背群众意愿,搞突击运动.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及设施,坚持以现有设施的整治、改造、维护为主,尊重农民 意愿、保护农民权益,严禁盲目拆建农民住宅;

2 各类设施整治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 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

3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结合农村人口及村庄发 展的长期趋势,科学制定支持村庄整治的县域选点计划;

4 综合考虑整治项目的急需性、 公益性和经济可承受性, 确定整治项目和整治时序, 分步实施;

5 充分利用与村庄整治相适应的成熟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资源,节约使用土地;

6 严格保护村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严禁毁林开 山,随意填塘,破坏特色景观与传统风貌,毁坏历史文化遗存. 1.0.5 村庄整治项目应包括安全与防灾、给水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理、粪便处理、排水 设施、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环境、坑塘河道、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生活用能等.具体整治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与经济条件,由村民自主选择确定,涉及生 命财产安全与生产生活最急需的整治项目应优先开展. 村庄整治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当村庄规模较大、 需整治项目较多、 情况较复杂时, 应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作为指导. 1.0.6 村庄整治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村庄整治 village rehabilitation 对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的整顿和治理. 2.0.2 次生灾害 secondary induced disasters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常见的有次生火灾、 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等. 2.0.3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s 维持村庄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 村庄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 供水、 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 础性工程设施系统,也称生命线工程. 2.0.4 浊度 turbidity 反映天然水及饮用水物理性状的指标,是悬浮物、胶态物或两者共同作用造成的在 光线方面的散射或吸收状态,也称浑浊度. 2.0.5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biodegradable waste 指可以腐烂的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树叶、草等植物垃圾等. 2.0.6 堆肥 composting 在有氧和有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对分类收集的有机垃圾进行的生物分 解过程,制作产生肥料. 2.0.7 粪便无害化处理 feces harmless treatment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传染性,控制疾病传播的 过程. 2.0.8 卫生厕所 sanitary latrine 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贮粪池密闭有 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 2.0.9 户厕 household latrine 供农村家庭成员便溺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组成. 2.0.10 水冲式厕所 water closed latrine 具有给水和完整的排水设施的厕所. 2.0.11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 人工筑成的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填充一定深度的土壤或填

3 料层,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由湿地一端通过布水 管渠进入,与生长在填料表面的微生物和水中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而获得净化. 2.0.12 生物滤池 biological filter 污水处理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往下喷淋过程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 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获得净化. 2.0.13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 污水停留时间长的天然或人工塘.主要依靠微生物好氧和(或)厌氧作用,以多极 串连运行,稳定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 2.0.14 表面水力负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每平方米表面积单位时间内通过的污水体积数. 2.0.15 坑塘 pit-pond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储水洼地,包括养殖、种植塘及湖泊、河渠形成的支汊水体 等. 2.0.16 滚水坝 overflow dam 高度较低的溢流水坝,控制坝前较低的水位,也称滚水堰. 2.0.17 塘堰 small reservoir 山丘区的小型蓄水工程,用以拦蓄地面径流,供灌溉及居民生活用水,也称塘坝. 2.0.18 历史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 2.0.19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 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 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0.20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briquette 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 值达 11932~18840kJ/kg 的高密度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 2.0.21 太阳房 solar house 依靠建筑物本身构造和建筑材料的热工性能,吸收和储存太阳光热量,满足使用需 要的房屋.

4 3 安全与防灾 3.1 一般规定 3.1.1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 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 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3.1.2 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时, 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 本正常, 整体功能基本正常, 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保障农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标. 3.1.3 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火灾、 洪灾和按表 3.1.3 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 C 类和 D 类等对村庄具有较严重 威胁的灾种,村庄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应进行重点整治,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防灾整治和防灾建设, 条件许可时应纳入城 乡综合防灾体系统一进行;

表3.1.3 灾害危险性分类 灾害危险性 灾种 划分依据 A B C D 地震 地震基本加速度 a(g) a <

0.05 0.05 ≤a<

0.15 0.15 ≤a<

0.3 a ≥0.3 风 基本风压 W0(KN/m

2 ) W0 <

0.3 0.3 ≤W0<

0.5 0.5 ≤W0<

0.7 W0 ≥0.7 地质 地质灾害分区 一般区 易发区、地质环境条件 为中等和复杂程度 危险区 雪 基本雪压 S0(KN/m

2 ) S0 <

0.3 0.45 >

S0 ≥ 0.3 0.6 >

S0 ≥ 0.45 S0 ≥0.6 冻融 最冷月平均气温(?C) >

0?C 0?C ~ -5?C -5?C ~ -10?C <

-10?C

2 除第

1 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的常见灾害, 可按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 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 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2) 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 类和分布, 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 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 综合整治. 3) 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 3.1.4 现状存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

5 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等的要求. 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农民住宅应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 3.1.5 村庄洪水、地震、地质、强风、雪、冻融等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 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优先整治:

1 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粮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 消防站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位;

2 学校等公共建筑. 3.1.6 村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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