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5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试剂和材料.2
6 仪器和设备.3
7 样品.3
8 分析步骤.4
9 结果计算与表示.6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6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
12 废物处理.8
13 注意事项.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四氯乙烯提纯工艺与保存方法.9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 地下水、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 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的修订,原起草单位为: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萃取剂为四氯乙烯;
――增加了自动萃取方式;
――增加了线性校正方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清远市环境监测站、肇庆市环境监测站、湖 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和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警告:四氯乙烯具有刺激性和挥发性,所有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的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 萃取液体积为
50 ml, 使用
4 cm 比色皿时, 检出限为 0.03 mg/L, 测定下限为 0.12 mg/L;
当取样体积为
500 ml,萃取液体积为
50 ml,使用
4 cm 比色皿时, 检出限为 0.06 mg/L,测定下限为 0.24 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类 oil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乙烯萃取且在波数为
2930 cm-1 、2960 cm-1 和3030 cm-1 处有特征吸收的物质,主要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 3.2 石油类 petroleum oil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乙烯萃取且不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 3.3 动植物油类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乙烯萃取且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
4 方法原理 在酸性条件下,用四氯乙烯萃取水中的油类物质,测定油类,然后将萃取液用硅酸镁吸 附,去除动植物油类等极性物质后,测定石油类.油类和石油类的含量均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1 (CH2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 、2960 cm-1 (CH3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