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5 |
或 或代 代阁 阁下 下使 使用 用结 结算 算公 公司 司快快速 速支 支付 付系 系统 统设 设置 置任 任何 何电 电子 子直 直接 接付 付款 款授 授权 权,,
或或使 使用 用结 结算 算公 公司 司快 快速 速支 支付 付系 系统 统进 进行 行付 付款 款或 或资 资金 金转 转帐 帐, , 阁 阁下 下即 即被 被视 视为 为已 已接 接受 受此 此文 文件 件中 中所 所有 有的 的条 条款 款及 及细 细则 则, ,并 并受 受其 其约 约束 束. .除 除非 非阁 阁下 下接 接受 受此 此文 文件 件中 中所 所有 有的 的条条款 款及 及细 细则 则, ,阁 阁下 下不 不应 应要 要求 求本 本行 行代 代阁 阁下 下登 登记 记任 任何 何识 识别 别代 代号 号或 或设 设置 置任 任何 何电 电子 子直 直接 接付 付款 款授 授权 权, ,亦 亦不 不应 应使使用 用结 结算 算公 公司 司快 快速 速支 支付 付系 系统 统进 进行 行任 任何 何付 付款 款或 或资 资金 金转 转帐 帐. . (c) 在本文件中,下列的词语具下列定义: 「帐户绑定服务」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 的客户使用预设的识别代号( 而非帐户号码)识别一项付款或资金转帐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 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通讯的接收地. 「快速支付银行服务」指本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包括二维码服务),让客户使用结算公司 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帐. 「预设帐户」指阁下於本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维持的帐户,并设置该帐户为预设帐户,以使用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付款或资金,或(如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许可并在 指明或许可的围内)支取付款或资金.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 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 「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指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的并与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关联的 独有随机号码. 「结算公司」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2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 或 「快速支付系统」指由结算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 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帐及其他付款交易;
及(ii) 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帐户绑定服务交换及处理指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与者」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 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结算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 参与者的人士. 「识别代号」 指结算公司接纳用作帐户绑定服务登记的识别资料 , 以识别参与者的客户帐户, 包括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二维码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二维码及相关联的付款及资金转帐服务. 「监管规定」指结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阁下 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 (包括 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 (不论於香港境内或境外) 发出 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 (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阁下」、「阁下的」、「客户」及「客户的」指本行提供快速支付银行服务的每位客户, 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本行」及「本行的」指[大众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 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2. 银行服务的围及使用条款 (a) 本行向客户提供快速支付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 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帐. 本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银行服务的围及使用快速支付银行服务的条款及程序.阁下须接 受及遵守此等条款及程序方可使用快速支付银行服务. (b) 本行可提供快速支付银行服务,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币种(包括港币及人民币)进行付款及 资金转帐. ( (c c) ) 阁下须 须以 以本 本行 行不 不时 时指 指定 定的 的形 形式 式或 或方 方法 法提 提供 供或 或输 输入 入所 所需 需资 资料 料并 并完 完成 成程 程序 序, ,方 方可 可让 让本 本行 行代 代阁下 处 处理 理使 使用 用结 结算 算公 公司 司快 快速 速支 支付 付系 系统 统进 进行 行付 付款 款或 或资 资金 金转 转帐 帐的 的指 指示 示. . (d) 所有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的付款或资金转帐交易将按照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 (包括但不限於参与者及结算公司不时协议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安排) 处理、结算及交收. (e)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银行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 3. 帐户绑定服务 -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a) 阁下须於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阁下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 帐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资金转帐.本行有酌情权是否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 识别代号 . (b) 於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 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 登记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c) 倘 倘阁下在 在任 任何 何时 时间 间为 为多 多个 个帐 帐户 户( (不 不论 论该 该等 等帐 帐户 户於 於本 本行 行或 或於 於其 其他 他参 参与 与者 者维 维持 持) )登 登记 记相 相同 同的 的识 识别 别代代号 号, ,阁下必 必须 须将 将其 其中 中一 一个 个帐 帐户 户设 设置 置为 为预 预设 设帐 帐户 户. .当 当阁下指 指示 示本 本行 行代 代阁下设 设置 置或 或更 更改 改预 预设 设帐帐户 户, ,阁下即 即同 同意 意并 并授 授权 权本 本行 行代 代阁下向 向结 结算 算公 公司 司快 快速 速支 支付 付系 系统 统发 发出 出要 要求 求取 取消 消当 当时 时於 於结 结算 算公 公司 司快快速 速支 支付 付系 系统 统已 已登 登记 记的 的预 预设 设帐 帐户 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