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5 |
6 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 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 粮权属国务院,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 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 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 质量指标与 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 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 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 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 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 明确品种、 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 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 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 有关省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 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 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 售标的不符的,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 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 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
7 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 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 并追究其 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 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 要追究中储粮分公 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 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 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 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 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 贴, 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 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 购资格, 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 并上交中央财政. 如发生损失, 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 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人员的责任, 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 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 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 所发生的 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 (或直属库) 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最低收购 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 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按照 《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 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
8 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 贷款利息根 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 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 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 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 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事后, 由中央财政根 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 等级和核定的库存 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过程中, 对有关部门确认 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 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 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 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 并由有关部门追究 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 范储粮行为,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 得租仓储粮, 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确保安全 储粮的需要. 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 由当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 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 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 则, 合理制定销售底价, 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 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 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 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