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5 |
3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6 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 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 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 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 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要在收购场所显 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 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让农民交 放心粮 ;
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 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 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 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 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轮换收购的早籼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 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 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早籼稻上市后,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 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 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
4 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 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 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 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 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 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 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 供应.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 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 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区)粮 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 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 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 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
5 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 (区)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 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 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 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 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 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并 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早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 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 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 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 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 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 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质 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 有关省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区)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 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 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际数量和质量与 销售标的不符的,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 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 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