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6 |
引言1.1 丹麦的废物管理近年有长足发 展,该国最初以保障人类健康 为废物管理政策的重点,及后在 政策中结合了环境保护的概念,进而 更从废物中提取和回收资源.在丹麦的废物处理系统中,个别单位(例 如国家及地方当局、废物管理公司及废物产生者)的 角色、责任及权限划分清晰,亦有助实施废 物管理的发展.丹麦设有贯彻的规划 及规管制度,并由公共主管当局负责实施和监管运作系统,对废物管理提供了莫大支援.如今,丹麦已是其中一个达致高焚化率和尽量 减少堆填废物的国家. 1.2 本资料摘要旨在提供丹麦废物 管理政策的概览,并特别探讨 丹麦的热能废物处理技术,涵盖围包 括发展概况、能 源回收过程、 监察及执行措施,以及公众对 该项技术的接受程度. 2. 废物管理政策的规管架构 负责机构 2.1 环境部是主管整体环保政策的政府部门,负责全国与环境有关的行政事宜,下的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则负责废物处理事务.环境保护局负责订立整体的废物管理架构,以便执行督导及监管职能. 立法会秘书处IN09/13-14 资料研究组第2页2.2 此外,市政府负责管理废物,例如规管家居废物的收集及处理、监管工商业废物须经指定 的处理程序方可弃置,以及确保焚化 设施的产能足够.市政府亦须每
6 年制订废物管理计划,在计划中, 必须涵盖对往后12年的前瞻性规划,包括对废物产生的推算、国家及地方为废物管理所订的目标 ,以及达致这些目标的方法. 相关规例 2.3 丹麦的废物管理主要以《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为依,并制定具体的废物管理法例,以监管参与废物 处理活动的相关人士/团体和 废物焚化设施等事宜: (a)
2010 年1月13 日有关废物的《第48 号法定令》(The Statutory Order No. 48)订明有关以下各项的机制:废物 焚化、有关焚化设施的环境及效率报 告,以及市政府的 规管责任 (例如废物管理规划、拟 定有关徵费及收集废物 的规例等 );
及(b) 2012年12月20日有关废物焚化设施的 《第1451号法定令》 (The Statutory Order No. 1451) (下称 《废物焚化设施令》 )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Order) 将欧洲联盟的 《工业排放指引》 (Industrial Emissions Directive)纳入丹麦的国家法例.具体而言,《废物焚化设施令》订明申请营运焚化设施的规定、设施运作和废物收发的规定、污染控制准则和各种 空气污染物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 及提交报告和披露 资料的规定. 3. 丹麦的废物处理 3.1 在1970年代,丹麦处置废物的主要方法是堆填,而当时并无 采取任何保护环境的措施.事实上,堆填是当时最常用的方法,在1980年代,哥本哈根地区的堆填区饱和, 废物成为危害人类健 康 的环境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IN09/13-14 资料研究组第3页3.2 1982年,丹麦政府修订环境保护法例,规定郡和市政府须制订废物处置策略.郡政府须为达致未来的废物管理目标订立一般指引,并须以废物回收为优先处理办法;
此外,市政府亦须公布落实 这些目标的城市废物管理方案.为改善城市废物管理,丹麦於 1987年进一步开徵堆填及焚化税,并於1997年成为首个完全禁止以堆填方式处置可燃烧废物的国家. 3.3 欧洲联盟在 1999年制定《堆填指引》 (Landfill Directive)1 , 促使丹麦把废物处理模式由堆填转为循环再造.丹麦把可燃烧及不可燃烧的废物分类后,送往堆填区的废物量显著减少.此外,该国亦推行分开收集纸张、玻璃包装及园林废弃物的计划,使回收量大幅增加.结果,都 市废物的回收率由 1995年的14%增加至 2011年的31%. 焚化率在同期维持约55%, 而弃置於堆填区的都市废物的比例则由 18%大幅下跌至 3%. 4. 热能废物焚化的发展概况 4.1 丹麦在1903年引入热能废物处理技术,并在哥本哈根设立首座废物焚化设施.经过一个多 世纪以来的发展,该项技术已在丹麦 的废物管理系统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 环,并广为公众接纳,尤 其透过 废物焚化从中提取能源以提供 热能和电力,已日趋普及. 4.2 丹麦现时并无采用热解及气化等先进的热能废物处理技术.2 丹麦其中一个城市曾於 1960年代试验热解技术,但成效未如 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