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至於同年龄组的女 性吸烟比例方面,2005年的吸烟率为9.8%,较2000年的5.6%大幅上升 七成半.由此可见,本澳吸烟率有年轻化及女性化的趋势.
三、本澳控烟相关法规 本澳现行与控烟相关的主要法规分述如下:
(一)第21/96/M号法律《吸烟的预防及限制制度》 本澳立法会於1996年颁布该法律,其后於翌年经第10/97/M号法 律对其进行修订.它是本澳一部专门针对预防及限制吸烟的法律,在 烟草的销售管制、烟草广告及商业资讯、禁止吸烟地点、烟草制品包 装的强制说明、烟草成份限制等重要内容上均作出了规定.然而,由 於该法律自1997年至今未有进行修改,故当中部份条文已不合时宜, 加上整部法律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及市民的期望,故实有必要对 该法律进行全面修订.现时治安警察局是该法律的监察实体.
(二)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 该法律指明烟草制品自制成或进入本澳地区起,即成为消费税之 课徵对象.该法律订明对特定数量单位的烟草制品徵收固定金额的特 定税,有关税率已於2009年5月经第7/2009号法律进行了调整.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2000年澳门青少年烟草使用调查》,2005年. 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2005年澳门青少年烟草使用调查》,2007年.
100 1. 根中械难滩菟奥,每公斤含菸叶之雪茄及小雪茄,徵税澳 门币280元;
2. 每单位含菸叶之香烟,徵税澳门币0.2元(即每包香烟徵税澳门 币4元);
3. 其他经加工之菸叶及菸叶代用制品,包括 均质 及 复合 之菸叶,则每公斤徵税澳门币80元.
(三)第36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供个人自用或消费 之货物表》 该批示於2007年生效.该批示附件中载明每人每日可从境外携带 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烟草制品数量.按规定,每人每日可携带: 1. 雪茄50枝;
2. 小雪茄100枝;
3. 卷烟200枝;
4. 其他加工的烟草及烟草代替品250克. 但各类烟草及烟草制品的合计总携带量则不得超过250克.有关规 定限制了市民携带免税烟品入境的数量.
(四)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 制度》 该法令第80条规定,在餐厅或饮食场所的食品操作及准备区吸 烟,属於卫生及清洁方面之违法行为,意即禁止在上述区域内吸烟.
(五)第83/96/M号训令《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规章》 根醚盗畹102条的规定,豪华餐厅应在供顾客使用之区域设置 吸烟及非吸烟区.
101
(六)第15/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 该公告於2006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2003年5月21日在日内 瓦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作的批准书及该公约 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以及该公约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 译本.该公约自2006年1月9日起在国际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包 括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四、MPOWER 系列政策的执行情况 MPOWER系列政策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六项已被证实可有效降 低吸烟率的控烟措施,现将MPOWER系列政策作为框架,简述本澳各 项控烟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M ―― 监测烟草使用和预防政策 本澳政府部门和学术机构过去曾进行不同类型的调查,以收集有 关成人烟草使用的数.主要的数丛窗ㄓ2005年澳门特别行政 区市民体质监测、2006年澳门健康调查,以及2008年由卫生局委托统 计暨普查局进行的澳门人口烟草使用情况调查.虽然近年均持续集得 成人烟草使用的流行数,但由於调查方法不同,故无法将所得结果 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至於有关收集青少年烟草使用的数矫,本澳在2000年开展了 首次的澳门青少年烟草使用调查,它是全球烟草监控系统的一部份, 得到世界卫生组织及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技术支援.2005年 进行了第二次调查,由於使用标准化的问卷及调查方法,故可将两次 调查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评比.定期进行有关调查,有助监控本澳烟草 使用状况及评价本地控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