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6

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 事务及诉讼和仲裁;

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钱大治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 的证号为

1310120011056249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 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办公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邵G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 证号为

13101201010513206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 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办公

电话:021-52341668,传真: 021-52341670. 林惠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161139045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 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办公

电话:021-52341668,传真: 021-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4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 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指境内上市的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江苏北人、公司 指 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人有限 指 北人机器人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上海研坤 指 上海研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保荐人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北人有限、江苏北人过往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指 《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审计报告》 指 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19]0222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 指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指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5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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