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6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中介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6

第二节 问询函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第

1 条: 依据首轮问询

9 题的回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运用 汽车轮罩柔性机器人 焊接生产线 涉及的相关技术、 运载火箭贮箱智能焊接装备与工艺 涉及的 相关技术的项目合计产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50.48%、63.86%、72.95%,合计 产生的毛利占比分别为 47.59%、57.47%、71.32%. 请发行人逐项披露上述项目运用该两项技术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上述 项目收入与该两项技术的相关性, 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非标准、 定制化的特征, 披露该两项技术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是否具有普适性,上述收入、毛利占比是 否准确,是否夸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询函回复:

(一)上述项目运用该两项技术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上述项目收入与 该两项技术的相关性 (1)发行人 研发―示范―应用 的推广路径 根据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的研发中心主要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开 展研发, 相关研发成果完成实验室测试验证后,会在某些项目上进行示范应用验 证,通过示范应用验证总结应用环节的具体问题并形成新的共性或前瞻性需求, 将新的共性或前瞻性需求再反馈到研发中心, 研发中心根据需求会进一步研发测 试. 相关研发成果通过示范应用验证一旦成熟,会在发行人其他项目上逐步推广 应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7 以 汽车轮罩柔性机器人焊接生产线 产品为例,2012年发行人立项 焊接 机器人系统集成关键技术 的研发项目,开展基于系统集成的焊接过程监控组网 技术、机器人柔性焊接离线编程系统、焊接机器人设备工艺专家系统、基于激光 测距的不规则工件建模及机器人轨迹生成等研发方向. 相关研发成果在2012年发 行人承接的D15轮罩生产线上进行示范应用验证,并推广应用于其他汽车零部件 自动化焊接工作站或生产线.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出具的编号为苏机协鉴字[2018]86 号《BR-WH01汽车轮罩柔性机器人焊接生产线的新产品鉴定证书》,2013年发 行人依托 焊接机器人系统集成智能化关键技术及产业化 等项目, 开展汽车零部 件机器人焊接生产线柔性化、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形成 汽车轮罩柔性机器人焊 接生产线 产品.相关研发成果推广应用于其他汽车零部件柔性自动化焊接工作 站或生产线,2018年该产品获得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的新产品鉴定. 根据发行人说明, 以 运载火箭贮箱智能化焊接装备与工艺 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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