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6 |
4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项下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盈利比 率除外)超过 0.1%但均低於 5%,故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申报及公 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协议」 指 附属公司及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 月十二日的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 「本公司」 指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
「代价」 指 出售事项的代价;
「按金」 指 金额人民币12,645,000元,占代价的15%;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出售事项」 指 附属公司向买方出售船舶;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於本公告日期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 母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母公司」 指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中国国有企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买方」 指 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 限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5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属公司」 指 中国租船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 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及 「船舶」 指 於二零一零年建造名为「Da Cheng」的散货船 承董事会命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顾菁芬 香港,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为执行董事为李桦先生及冯帼英女士;
非执行董事为李甄先生 (主席)及田忠山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业华先生、周祺芳先生、徐政军先 生及吴德龙先生. 於本公告中,除另有指明外,人民币已按人民币
1 元兑 1.2439 港元的汇率兑换为港元,仅供说明用途, 并不表示任何款项已经、应已或可按此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