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 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 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 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 和数量,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同时积极引导和 鼓励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据 《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 《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 见》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 国家粮 食交易中心 )负责搭建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协调粮食 交易和出库、组织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经批准组建的各省(区、 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省级交易中心 )承担辖 区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粮食交 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级交易中心共同组 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 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 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
2 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以下简称 《交易公告》 ) . 第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储粮总公司 )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卖方,中储粮总公 司可委托具体承贷库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地方政策性粮食由地方 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卖方.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 存储库点) ,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 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贸易粮由粮权 所有人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 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 优先通过国 家粮食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 坚持购销 钱货两清,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中储 粮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由中储粮总公司足额还 贷,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 第六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 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卖双方 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 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 竞买.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 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 中央储 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 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国家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
3 要,对不同批次政策性粮食销售的买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允许 加工企业直接购买本库粮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 告》中明示. 第七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 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 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 虚假出库、 歪曲事实、 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 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 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 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通报, 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 体系进行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