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6 第十七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 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 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 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 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 扰乱交易秩序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 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 险,必要时,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 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内交货 的价格,不含包装.食用油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罐内 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食用油竞价交易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 及油脚按《交易公告》的要求进行结算. 国家政策性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 板交货的,粮食车(船) 板前费用
30 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
20 元/吨,由买方负担,国 家有关部门根据消化处理库存需要做出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费用标准,由地方粮食部门确定.社会 贸易粮食出库板前费用由双方自行约定.粮食车(船)板前费用
7 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食用油出库 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 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 (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 、装车等全过程费用;
粮食包装出库的, 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卖方 承储库收取车(船)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 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 体竞价方式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 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 开市 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 起价价位开始报价, 粮食按每吨
10 元或
10 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 食用油按每吨
50 元或
50 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 国家粮食交易中 心或省级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一 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 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 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 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 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8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 买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交 易结束后, 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 签订纸质交易合同;
已办理 CA 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 电子交易合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 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国家粮食交易 中心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合同成交情况提供给中储粮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 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