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 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 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 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 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 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 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
60 天(日历天,下同) .同一买方在同 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
2000 吨(含)以上的,或每 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 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
9 长15 天.因市场调控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不同 性质、批次政策性粮食的出库期限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社 会贸易粮的出库期限由委托人确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 第二十九条 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 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 户. 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 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
2000 吨 (含) 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 天内成交的粮 食,付款期限可延长
15 天.因市场调控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 门下发文件对不同性质、批次粮食的付款期限做出新规定的,执 行新规定,社会贸易粮的付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详情见《交易 公告》 .买方竞买粮食的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 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不 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按照各 自管理权限,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 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于当 日告知买方,同时将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 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 CA 认证的,由买方 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并通 知卖方和买方. 第三十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
10 通知卖方承贷库和承储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 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 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省级交易 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 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 买方自行准备;
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 商议定,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 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承储库负 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二条 买方提货时, 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 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
粮食质量以公 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粮食数量 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 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 且在检定有 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 量标准规定, 进口粮食的质量标准根据进口国家和进口合同进行 认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粮发〔2010〕178 号)第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