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1、4.2.2 等款规定执行.为11 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 (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 ,实际出库粮食水分、 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 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 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 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 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 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