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 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 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