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6

第七章 建筑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

1、居住建筑之间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建筑计算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 于4米;

山墙面半间距为

4 米. 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 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居住建筑, 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 半间距为

13 米;

面宽大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15 米. ③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0 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15 米;

面宽大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4 倍. ④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16 米;

面宽大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50 米.

2、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①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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