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6 |
第七章 建筑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
1、居住建筑之间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建筑计算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 于4米;
山墙面半间距为
4 米. 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 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居住建筑, 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 半间距为
13 米;
面宽大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15 米. ③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0 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15 米;
面宽大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4 倍. ④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16 米;
面宽大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50 米.
2、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①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