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6 |
3 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固体废物. 1.施工期,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将全部弃土、余泥、建筑垃圾等清运至渣土办指定的场所进行处 置.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 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贮存及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环 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 -
4 - 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到桂林市环保局高新 七星分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 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 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 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行.
五、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 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 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 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23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