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6 |
4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 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 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 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 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 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 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 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 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 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 反映纺织企业意见.铁道部负责做好临时收储新疆棉出疆的 铁路运输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 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时提 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纤维 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
5 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的数 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 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企业 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 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