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6 |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2、3 号》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 ) 、 《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 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5 年9月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 要(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备忘录》 、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备忘录》 、 《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备忘录》 、 《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变更 安排、终止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 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 司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