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7 |
1 号) ,本项目为 C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蘑、棕、草制造业,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犍为鸿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川蒙立源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进行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有关 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踏勘、调研,收集了与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相关环保政策与技术规范,在犍为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的 协助下,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3 修订,2015.1.1 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7.2 修订,2016.9.1 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6.27 修订,2018.1.1 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8.29 修订,2016.1.1 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2004.8.28;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7.16 修订,2017.10.1 实施;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修正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21 号;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2.1-2016)2017.1.1 实施;
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2018.12.1 实施;
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2.4-2009)2010.4.1 实施;
12)犍为鸿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委托书 13)业主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 ,本项目属于 C20 木材加工 及木、竹、蘑、棕、草制造业.本项目建设不属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13 年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中的鼓励、限制和淘 汰类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本)修订》中规定, 《目录(2011 年本) 》维持
2005 年本分类不变,仍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上述三类, 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 -
5 - 本项目产品及使用的生产设备、工艺均不在目录中 限制、淘汰类 范围,本项目 为允许类.项目已于
2019 年2月取得乐山市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 【2018-511123-20-03-323199】FGQB-0116 号,详见附件) ,同意本项目实施. 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四、项目规划、选址合理性分析 4.
1、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按照国家规定,新建和技改项目要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 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要求.经过调查,项目所在地乐山市犍为县清溪镇五龙 村11 组、盐坪村
6 组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限制建设范围内,所在地周边近距离 内无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项目运 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等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 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经过本底监测,本项目拟建地各方面环境指标能够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本项目不在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因此本项 目的建设符合 三线一单 要求. 表1-1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内容 符合性分析 整改措施建议 生态 保护红线 项目所在地乐山市犍为县清溪镇五龙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