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7 |
(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工作的意见》 ;
(六)省农委 省财政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 ;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 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本专项的特点编制形成. 第八条 本专项评价指标由
4 个一级指标、6 个二级指标、
20 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指标表) .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 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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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 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于每年 的6月底前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于次年
1 月10 日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 形成评价报告, 报省财政厅和省民生办.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下一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 由省财政厅评审中心于次年 1-2 月组织开展评价, 形成分报告、 总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 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 均应按本评价办法 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
100 分,按得分的高 低依次分为优秀(S≥85) 、良好(85>S≥75) 、中等(75>S≥60) 、 差(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