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4月24 日修订通过,自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2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7 年6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修订并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修订,1997.3.1 施行;
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2004.12.29 发布,2005.4.1 实施,2015.4.24 修订;
2016 年11 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3 治法》作出修改;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82 号令,自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2012.2.29;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 2017.9.1 施行;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 决定(生态环境部第
1 号令,2018 年4月28 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并通过;
11、《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国发〔2016〕74 号,2017.1.5.
12、《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 号). 1.1.2.2 地方法规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
2018 年1月22 日浙江省人民政 府令第
36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2016.5.27 修订通过,2016.7.1 实施;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 五次会议,2017.11.30 修正;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7.9.30 修正;
5、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15) , 浙江省环保厅, 2016.5.26;
6、《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 省环保厅,浙发改规划[2017]
250 号,2017.3.22;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9.12;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 见》,浙政办发[2008]59 号,2008.9.19;
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