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8 |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作为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省海港集团 ) 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宁波舟山港 ) 100% 股权,从而间接控股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港 或 上市公司 )事 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收购中所涉及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 对本次豁免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陈述和说明. 省海港集团已向本所承诺, 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
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 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5 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豁免申请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的审 计、评估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省海港集团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省海港集团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省海港集团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即为本次豁免申请的申请人.
2、省海港集团原名为浙江省海洋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7月30 日,并于
2015 年8月21 日更名为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省 海港集团现持有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000075529 的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
555 号大宗商品交易中 心5018 室,法定代表人为毛剑宏,认缴注册资本为 40,327,044,949.52 元,实收 资本为 6,400,000,000.00 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 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 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 ,海洋工程建设,港口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6 工程设计与监理. 海港集团关于认缴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