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8-01
中国船级社船舶能效管理认证规范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2011 2012 年01 月01 日生效 Effective from January

01 2012 北京Beijing -- 目录第1章 总则

1 第1节 一般规定

1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5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6 第4节 分歧与仲裁

8 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9 第2章 船舶能效管理体系要求

10 第1节一般规定

10 第2节管理职责

12 第3节策划

13 第4节实施与运行

14 第5节检查与纠正

19 第6节管理评审

21 第3章 船舶能效数据要求

23 第1节 一般规定

23 第2节 能效数据及提交要求

24 第3节 中国船级社船舶能效管理系统

26 第4章 能效认证

27 第1节 一般规定

27 第2节 认证证书和核查证明

29 第5章 能效审核

33 第1节 一般规定

33 第2节 公司能效管理审核

37 第3节 船舶能效管理审核

39 第4节 船舶能效核查

41 附录 附录

1 能效管理体系要求与 ISM CODE 关系对照表

43 附录

2 能效管理体系要求与 ISO14001-2004 关系对照表

45 附录

3 能效管理体系要求与 ISO9001-2008 关系对照表

47 附录

4 船舶能效数据报告格式

50 附录

5 涉及 CEEMC/SEEMC 变更的各类审核要求

52 附录

6 公司能效管理证书 (CEEMC) 格式

53 -- 附录

7 船舶能效管理证书 (SEEMC) 格式

56 附录

8 船舶能效数据核查证明 (SEEVS) 格式

61 附录

9 能效管理证书失效通知书格式

62 附件 附件

1 新船能效设计指数计算方法临时指南(MEPC.

1/Circ.681)63 附件

2 能效设计指数自愿验证临时指南(MEPC.1/Circ.682)71 附件

3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SEEMP) 制订导则(MEPC.1/Circ.683)77 附件

4 船舶能效营运指数 (EEOI) 自愿使用指南(MEPC.1/Circ.684)87 第页 第1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目的 1.1.1.1 为建立船舶能效认证制度及船舶能效数据库,满足船东、船舶经营人、租船方、货主、港口、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方在船舶能效管理标准及船舶能效认证方面的要求,特制定《船舶能效管理 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 CCS )提供的下列能效认证服务: (1) 能效管理认证,包括公司能效管理认证和营运船舶能效管理认证;

(2) 营运船舶能效核查,包括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核查、船舶能效数据的核查、船舶能 效改进绩效的核查. 1.1.3 定义及缩写 1.1.3.1 除下列术语和定义外,本规范还采用ISO

9000、ISO

14001、ISM CODE 、IMO.MEPC.1/ Circ.681―684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1) 公司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诸如船舶经营者,他们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了船舶营 运的责任. (2) 分支机构 系指隶属于相同能效管理体系,受公司控制并构成公司一部分的机构. (3) 能效 能源利用效率,即得到的结果与所使用的能源之间的关系. (4) 能效因素 在船舶运输/作业服务中,影响船舶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和CO2排放的因素. (5) 能效管理体系 公司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建立能效方针、目标和管理能效因素,并实现这些方针和目标的一 系列相互关联要素的集合,包括公司结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6) 能效方针 由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船舶能效管理的宗旨和方向. 第页 (7) 能效目标 公司所要实现的降低船舶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CO2排放的总体要求. (8) 能效指标 由能效目标产生的,为实现能效目标所需规定的具体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公司或其局部(包 括船舶). (9) 能效数据 能效数据是指计算能耗、能效和CO2排放的所有相关数据. (10) 能效管理基准 公司针对船舶/船队能效管理情况,确定作为比较基础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及CO2排放的水 平. (11) 能效管理标杆 公司参照船舶同类可比活动所确定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和CO2排放的水平. (12) 能效设计指数① 是衡量新船CO2效能的一个指标,即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功 率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 (13) 能效营运指数② 为船舶单位运输作业所排放的CO2量,即消耗燃油所排放的CO2与货物/人的数量和运输距离的比 值,用来衡量阶段时期内船舶能效的高低. (14) 能耗强度指标③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的能耗. ① 依据1681《能效设计指数计算方法的临时指南》. ② 依据1684《船舶能效营运指数自愿使用指南》,其中一个航次的基本表达式为: 某段时间或多个航段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j 为燃油类型;

i 为航程数;

FCi j 为在航程中燃油的消耗量;

CFj 为燃油的燃油量与2排放量的转换系数;

mcargo 为载货量(以载重吨表示);

D 为对应于所载货物的距离(海里). ③ 中国主管机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十二五 规划》提出. 第页 (15)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①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的CO2排放量. (16) 审核 系指为确定能效管理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体系要求或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 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所进行的系统和独立的验证过程. (17) 核查 系指对SEEMP的符合性和/或船舶能效数据和/或船舶能效改进情况所进行的专项审核和验证活 动. (18) 审核员 系指具有规定资格并授权执行能效审核的人员.② (19) 审核组长 系指被授权领导由一名或以上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 (20) 客观证据: 系指根据核查、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能效管理体系要素的存有和实 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21) 不符合 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22) 严重不符合 系指导致船舶预期能耗、能效和CO2排放严重偏离的不合格,或体系某一要素、某一关键过程中 出现一个或多个不符合导致系统性失效或区域性失效的情况. (23) 观察项 系指在能效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提出的涉 及能效管理体系薄弱环节或潜在不足,而且如不纠正,可能进一步导致不合格的陈述. (24) 周年日 系指与CEEMC或SEEMC证书的到期日相对应的每年的日期. (25) 短期证书 系指完成初次或换证审核后,在全期证书签发前,CCS所签发的不超过5个月的证书. 1.1.3.2 本规范所提及的有关缩写如下: (1) IMO ―― 国际海事组织;

① 中国主管机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十二五 规划》提出. ② 审核员的资格和相关要求应满足CCS的有关规定. 第页 (2) MEPC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3) EEDI――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

(4) EEOI―― 船舶能效营运指数;

(5) SEEMP――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6) EEMS―― 能效管理体系;

(7) CEEMC――公司能效管理证书;

(8) SEEMC――船舶能效管理证书;

(9) SEEVS――船舶能效核查证明. 1.1.4 参考文件 1.1.4.1 本规范的编制参考了下列国际组织的公约、标准、指南及CCS规范的相关要求: (1) IMO.MEPC.1/Circ.681《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的临时指南》;

(2) IMO.MEPC.1/Circ.682《能效设计指数(EEDI)自愿验证的临时指南》;

(3) IMO. MEPC.1/Circ.683《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制订导则》;

(4) IMO.MEPC.1/Circ.684《船舶能效营运指数(EEOI)自愿使用指南》;

(5) ISO14064-l:2007《温室气体第1部分 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6) ISO14064-2:2007《温室气体第2部分 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7) ISO14064-3:2007《温室气体第3部分 温室气体声名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

(8) ISM CODE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规则》;

(9) 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10)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 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12) ISO

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第页 (13) GB/T23331-2009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14) 中国主管机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十二五 规划》;

(15) CC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2010). 1.1.5 实施指南 为更好地实施本规范,CCS还编制了《船舶能效最佳操作指南》,为船公司建立和完善能效管理 体系提供指导,并供审核员在能效认证审核中参考. 1.1.6 与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容性 1.1.6.1 本规范第2章规定了对船舶能效管理体系的要求,为便于使用,该章在编制过程中适当考 虑了ISM CODE、ISO

14001、ISO9001的内容,以增强其相容性. 1.1.6.2 该章要求不包含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财务或风险 等管理体系要求,但可将本章所规定的要素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要素进行协调,或加以整合.在附 录1-4中给出了本规范第2章船舶能效管理体系要求与ISM CODE、ISO 14001-

2004、ISO 9001-2008之间 的对应关系. 1.1.6.3 本规范第4章能效认证、第5章能效审核的要求适当考虑了CC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 范》(2011)的内容,公司船舶能效管理认证的审核周期与DOC、SMC审核周期完全一致,所以申请 CCS的多种审核在协调后可同时进行.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1.2.1 申请 1.2.1.1 申请CCS进行能效管理认证和能效核查的公司、船舶或其他相关方(委托方),在满足下 列要求时,可向CCS总部或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订服务合同和/或协议. (1) 申请能效管理认证的公司必须是承担了船舶营运责任的公司;

(2) 可单独申请进行船舶能效管理认证无论其公司是否已获得CEEMC;

(3) 可单独申请船舶能效核查无论该船是否已获得SEEMC. 1.2.2 费用 1.2.2.1 申请人应按CCS费规和或合同和或协议支付审核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页 1.2.2.2 由于申请方的原因,造成审核中止或使CCS与审核有关的活动重复进行,申请方也应向 CCS支付相应费用.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1.3.1 责任和义务 1.3.1.1 公司责任和义务 (1) CCS的能效管理认证(包括公司能效管理认证、船舶能效管理认证、船舶能效核查)并不解除 公司、管理层、船员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能源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义务;

(2) 申请或接受CCS进行能效认证的公司和或船舶应确保所提供的船舶能效数据和相关信息真实和 准确;

(3) 申请或接受CCS进行能效管理认证的公司和或船舶应负责: ①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EEMS(公司/船舶);

② 及时通知CCS有关EEMS的重大变更情况,包括体系的重大机构调整(如设立分支机构)和影 响能效的重大改变(公司);

③ 及时通知CCS其所经营船舶的变更情况(公司);

④ 及时申请并接受定期审核、附加审核(公司/船舶);

⑤ 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配合(公司/船舶);

⑥ 定期向CCS报告能效数据和能效评估报告(公司/船舶). 1.3.1.2 CCS责任和义务 (1) 确保能效认证过程按本规范和IMO及船旗国等相关组织的要求予以实施;

(2) 确保在CCS组织范围内具备涉及下列方面的能力: ① 理解和实施受审核的公司和或船舶必须满足的法规、标准的要求;

② 评定能效管理体系和核查船舶能效数据或船舶能效改进情况;

③ 实施能效认证证书和核查证明的审核、核查和发证活动. (3) CCS应确保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和提供认证服务人员完全独立;

(4) CCS对能效认证服务的管理,应确保: 第页 ① 参加认证服务的审核人员具有能效认证程序要求的实践知识;

② 审核员满足在教育、培训、工作和审核经验方面的有关要求;

③ 所指派的审核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经验,并与所审核的公司和/或船舶的规模和/或复杂程 度相适应. (5) CCS建立并实施一个文件化的审核员培训体系,以提供理论和实践培训,确保从事能效管理认 证、船舶能效核查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持续的知识更新: (6) CCS建立并实施包括能效管理认证过程和船舶能效核查过程的程序和须知的文件化体系,以确 保实施本规范的要求. 1.3.1.3 审核组责任 (1) 审核员应负责: ① 有效地计划和履行指定的职责;

② 确保符合适用的要求和其他适当的指示;

③ 报告审核中所遇到的任何影响审核过程的重大问题;

④ 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协助,以满足审核的适任要求;

⑤ 及时向公司和/或船舶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和观察项;

⑥ 清楚、明确并及时地报告审核、核查结果;

⑦ 向公司和/或船舶提交审核、核查报告;

⑧ 验证公司和/或船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⑨ 确保认证相关文件的保密性,并慎重处理接触到的特殊信息. (2) 当审核组由两名及以上的审核员组成时,应任命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的管理和审核控制. 1.3.2 责任限定 1.3.2.1 CCS将确保能效管理认证和船舶能效核查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1.3.2.2 CCS签发的公司/船舶能效管理认证证书仅表明CCS在审核时,公司和/或船舶已按照本规范 要求建立和实施了能效管理体系,以及审核时能效数据的核查结果,但不能保证随后不出现公司和/或 船舶对能效管理体系的擅自变更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能效管理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 也不包括随后能效数据的变化.持续符合本规范和IMO及船旗国等相关组织的要求是公司和/或船舶的 责任. 第页 1.3.2.3 能效管理认证证书的保持是根据公司和/或船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 公司和/或船舶未按本规范要求申请审核,或未按本规范1.2.2要求付费,或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再按本规 范实施EEMS时,CCS保留撤消或认定证书失效的权力. 1.3.2.4 CCS签发的船舶能效核查证明是SEEMP的符合性和基于申请方和船舶提供的能效数据和 相关信 息,在现场核查和验证的结果证明. 第4节 分歧与仲裁 1.4.1 分歧 1.4.1.1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CCS总部.该规范由CCS译成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 CCS现行规范中文版为准. 1.4.1.2 若公司、船舶或其他申请方(委托方)对CCS审核员所执行的能效管理审核或船舶能效核 查有任何异议时,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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