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8

50016 等的要求. 3.0.7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3.0.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4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

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 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0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 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3.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 160m;

2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

3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0.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并应符合 3.0.11 条的有关规 定.

4 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 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 点;

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 附录 B.

5 4 建筑物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

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4.0.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 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0.5m.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相关规定. 4.0.4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4m, 当符合下列 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 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 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2m;

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 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4m. 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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