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8 |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预审意见(编号(2018)003 号),项目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同意项目选址.根据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图(附图 6), 项目位于一类工业区 食品包装区,本项目为新材料及装备制造区,不符合园区产业规 划,目前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同意将该区域规划用地布局调整为 新材料及装备制造区.同时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也已出具同意项目入驻工 业园区的证明(见附件),即项目选址符合调整后规划用地要求.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国家发改委第
21 号)的相关要求, 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碲化镉电池转换效率大于 9%)属于第 一类 鼓励类 ;
根据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 年版)》 冀政办发[2015]7 号,本项目不属于其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本项目不涉及该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 备和产品.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邯郸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300MW 碲化镉发电玻璃生产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 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包括:项目选址是否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项目建设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是否会 产生明显影响,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 1.5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选址位于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赵王)大街与联城路交叉口西北角, 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邯郸市城乡规划要求,不符合园区用地规划和产业布局, 目前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同意将该区域规划用地布局调整 为新材料及装备制造区.同时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也已出具同意项目入驻 工业园区的证明(见附件),即项目选址符合调整后规划用地要求;
项目占地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且不在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 (冀 政字[2018]23 号)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选址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 离要求,本项目采取的废气处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防治措施、固废处置措施 可行,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大气环境、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环境风险可接受.根据邯郸中建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的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被调 查公众支持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本评价从环保角度认为项目建设可行. 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各级环境保护管理及审批部门、邯郸中建材光电材料有 限公司等单位和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邯郸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300MW 碲化镉发电玻璃生产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4-
2 总论 2.1 编制依据 2.1.1 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月24 日颁布,2015 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并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6月27 日修正,2018 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