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8

选贤任能,指定个人资料保护专责人员;

重新检视个人资料处理政策,评估及预测新规定 对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制定资料外泄事故的应对方案,尤其研究如何将 影响减至最少;

向资讯服务供应商解释新规定,以便在资讯科技 围内作出配合;

与客户作充份沟通以赢得客户的信任;

「从设计保护私隐」,考虑到现有技术、成本、 处理的性质、围、内容及目的,以及处理对资 料当事人权利及自由所产生的风险,负责实体应 采取技术和组织的措施,针对性地制定特定的保 护措施;

即使将资料转移至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时, 亦须注意欧盟的新规定(在适用该新规定的前提 下);

时刻留意国际上有关资料保护的新趋势,为人员 提供充足培训;

避免违反新规定,否则除可被科处罚款外,还对 商誉造成负面影响. 鉴於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与欧盟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的规则存在深厚渊源,因此,欧盟《资料保护总规章》 极具参考价值,且对个人资料保护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 用.再者,由於欧盟新规定扩大了适用围,以致企业 即使在澳门设立,也有可能因向欧盟提供货品或服务而 须受新规定约束.为此,企业应尽早制定策略,并可考 虑从以下方面作出配合: 应如何配合欧盟的新规定 如有关於处理个人资料的疑问,欢迎联络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

电话:(853)28716006 传真:(853)28716116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gpdp.gov.mo 邮政信箱:澳门邮政信箱880号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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