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8 |
7、章程第八十二条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8、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原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