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9-13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 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符合国务院颁发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检验后发给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含 气瓶 ,下同)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1.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2)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4)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四条
(一) 款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雇佣合 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 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和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2 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人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第九条 锅炉、 压力容器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投保当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
4 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 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锅炉、 压力容器及其配套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各项 规定,并应对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5 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 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 单据;
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 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