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9 |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一)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挂牌期间补发公告的事项,详见本合法合规意见之
二、关于公司 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 除前述补发公告事项外,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规范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主要如下:
2018 年6月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 发行的有关议案,并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 2018-035)、《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7)、《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 2018-036).
2018 年7月2日,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 的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议案,并于
2017 年7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8).2018 年8月16 日,公司披露了
6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4),2018 年8月23 日,公司披露 了《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6).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募集资 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规定的募集资金信息 披露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除在挂牌期间存在补发公告的事项外,公司在申请 挂牌、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一)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 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1 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 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 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