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9 |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8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发生公司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9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